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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計稅依據。計稅依據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款、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2.稅率。理論上,貴公司所屬代建業務稅率不明確;實務中具體看主管稅務局的理解裁量,一般為3%或5%(被理解為5%居多)。按規定,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貴公司代建業務按照什么業務繳稅,與主管稅務局的理解執行關系很大。 3.納稅地點。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時,提醒貴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貴公司對部分預收工程款在公司機構所在地補繳營業稅及附加等。 4.建議與業務發生地主管稅務局以及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局做好溝通確認,避免重復納稅或漏稅。 謝謝再次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