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是外商獨資企業,母公司在日本,現在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董事長是日本人,他平時在母公司日本公司上班,偶爾來境內公司,在境內沒有住所。平時都是通過電話,網絡來監管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沒給他發工資,現在想給他發工資。請問老師:他的個稅,公司只想申報他在中國境內的收入,而不申報境外的收入,那他1年內累計在境內的天數應不超過多少天?控制在多少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在2007年下發了國稅函[2007]946號文(一)無稅收協定(安排)適用的企業高管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者按稅收協定(安排)規定應認定為對方稅收居民,但按稅收協定(安排)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應適用稅收協定(安排)董事費條款的企業高管人員,在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無論其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工作期間長短,可不適用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計算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工資總額
請貴公司參考以上規定,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