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涉稅事項內容介紹:我公司是一家資深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近期有家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想借鑒我公司先進經驗與人才。因此乙方委托甲方就全面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向乙方提供專項技術服務,甲乙雙方簽訂了技術服務合同,提供技術服務。
1.技術服務的內容:租賃業務的營銷及盡職調查、租賃業務的風險控制及審查、租賃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時解讀、租賃業務的貸后管理和財務管理以及相關人力行政管理。
2.技術服務的方式:由甲方向乙方委派專人進行技術服務。
3. 技術服務人員數量:暫定為13人,具體數量依照結算當月實際參加技術服務的人員數量確定。
4.技術服務費結算周期:雙方暫定每月結算一次。
問題:綜上所述,我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實質上是勞務輸出,請問這項業務我公司(甲方)需要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勞務和行為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規定,將原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其他原營業稅稅目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改為征收增值稅。
隨著“營改增”范圍的擴大,原繳納營業稅的勞務項目逐漸減少。目前,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主要有建筑(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金融(借貸)保險、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除有形動產租賃外資產租賃業及其他沒有實行“營改增”的服務業)以及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等。
技術服務業現繳納增值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