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擁有一些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現在準備將其作價投資設立一家新公司(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原來按照財稅字[1995]48號(一、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我們公司這種投資行為是不需要繳納土增稅的。但是該文的該條款已經被財稅[2015]5號文廢止。
根據財稅[2015]5號,“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該文限定了投資行為是“改制重組”時的投資行為,那么如果我們公司只是一般企業的投資行為,是否就需要就該行為繳納土地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公司只是一般企業的投資行為,是否需要就該行為繳納土地增值稅沒有明確規定,建議咨詢一下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