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因服務不到位,客戶投訴。贈送客戶的禮品,視同銷售?
如果視同銷售,是業務招待費嗎?
有相關文件依據請提供一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贈送客戶的禮品,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 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此對企業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禮品就視同銷售處理,計征增值稅(實務中,一般只是進項稅轉出,沒有再繳增值稅)。
2.如果視同銷售,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但沒有明確的文件依據。建議根據合法性、管理需要和經濟業務相關性大小進行會計處理。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