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總部在省會,下面市縣有分公司,下面市縣的服務合同都是與總部的名義簽的,上次您的回答是總部開票總部繳稅。現在是下面市縣的稅務部門說勞務是在當地,要求在當地交營業稅,那這樣總部開票,當地交稅,總部屬于虛開發票了,如稅務所說是不是只能是當地分公司開票稅款當地交,這樣的話款項了只能是轉入分公司銀行戶了,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條例》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稅法講究屬地原則,所有的應稅勞務,都應該在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
從以上可以看出,只能在當地開具發票,由分公司收款。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如有疑問請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