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請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1994]20號《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這兩個文件是否有效?
海南省對聘用外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有優惠政策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1994]20號《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現在有效;
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已失效。
地方政府對個稅的優惠政策建議咨詢一下地方主管稅務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2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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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將個人所得稅的若干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對個體工商戶的征稅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證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三、關于中介費扣除問題
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提供勞務等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四、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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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