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公司是一個鐵礦石開采企業,從事礦石井下開采,鐵礦伴有銅礦,開采方法是填充法開采,現稅局進行納稅評估,認為填充用水泥等材料不能抵扣進項稅,請問老師,有沒有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19日頒布了《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9]8號)文件,對現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作了修改和完善,在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基礎上適當修改、完善,便于理解、運用,操作性更強。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金,與其它貨物基本相同。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本辦法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筑物及構筑物。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接受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可憑勞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
根據以上規定,充填物耗用材料進項稅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