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由于貨運任務較多,部分貨物運輸任務交由其他三家小運輸物流公司運輸,我公司對客戶開具11%增值稅發票,對三家小運輸對結賬時,收到他們開給我們的11%運輸增值稅發票抵扣。這個符合營改增政策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外委給其他運輸公司從中賺取運費差價的行為為從事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營改增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稅率6%。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