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們是一家集團制國有企業的子公司,安照中央“八項規定”要求,有食堂單位招待應主要在食堂進行,而食堂不對外營業也沒有稅務登記證不能開發票,我如果將食堂接待費用按成本進公司招待費,那這種招待費是否也要按40%交企業所得稅呢?
您認為在當前這種政策下,公司食堂招待費應如何處理既合法又合規呢?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單位內設職工食堂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而且是為本企業招待外來人員提供餐飲服務,屬于單位內部行為,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規票據,如果企業加工餐費原料未取得相關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
會計處理為:
借:業務招待費
貸:原材料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