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這里有三個小問題,想問一下有何稅務風險及相應的稅務政策規定。(1)類似辦公用品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貨物明細不是從稅控系統打出的明細,是在A4紙上寫的明細,蓋銷貨方發票章可以嗎?(2)兩個公司是關聯公司,為方便資金歸集,之間銀行轉賬業務比較頻繁,是可以直接轉還是必須要有相應的業務及單據?(3)銷貨方給我多開增值稅專用票,我方按實際貨款結算,多余的做進項稅轉出,這樣就可以嗎,還是必須要有其他的一些證明?敬請解惑,還麻煩您提供一下相應的稅務依據,謝謝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自制清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合法的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
2.可以直接轉賬,在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中核算。
3.多開發票,最好是退回重開。如果不能重開的話,建議雙方在合同中標明多開發票的原因,多開部分不允許抵扣。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如有疑問,請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