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公司在北京設有分公司,無收入,只發生費用支出,回總公司報銷。以前年度分公司員工工資由總公司直接支付并在總公司當地代扣代繳個稅,現應分公司員工要求想在當地分公司所在地繳納個稅(員工戶藉有本地的也有其他地區的)。請問,1)分公司員工與總公司簽定勞務合同,如果現在轉到分公司所在地支付工資并繳納個稅是否存在政策障礙?2)如果可以的話,按照國稅發〔2006〕162號 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所得12萬以上申報地點是否必須在勞務合同簽定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繳納地和申報地可以不一致呢?請老師給予指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個人所得稅應在總公司當地代扣代繳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國稅發〔2006〕162號 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沒有再更進一步的詳細規定,個人認為繳納地和申報地應一致,建議再咨詢一下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