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集團所屬子公司A公司向B公司借調人員為A公司服務,(AB公司均為物流服務企業)借調人員的人事關系和社會保險均在B公司,A公司按月向B公司支付借調人員的工資及社保費用。A公司將所支付的費用進企業人工成本,B公司做代發工資、代繳保險,B公司無增值。請問專家這種借調關系和支付辦法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涉稅風險。如果不行那該如何規范處理?急問!非常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按上述文件操作:
1、勞務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應將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
3、由勞務公司給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4、用工單位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入賬,可以稅前扣除。
5、B公司應有勞務派遣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