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A公司于2010年將一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到B公司,取的B公司15%股權,該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90萬元,評估價值160萬元,2010年投資入股時A公司根據財稅【2012】191號文件繳納了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未繳營業稅、土地增值稅。2015年A公司將該15%的股權以160萬元全部轉讓給C公司,請問,2015年A公司轉讓15%的股權時需要繳納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股權轉讓:
1)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2】第191號)。(轉讓方)
2)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0.5‰稅率繳納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合同雙方)
3)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轉讓方為法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4)理論上講股權轉讓不涉及土地增值稅。但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時不排除稅務機關依據下文征收土地增值稅。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為股權轉讓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68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請示》 (桂地稅報〔2000〕32 號)收悉。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 %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