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供電公司,在市政建設中,各級政府為了道路景觀,要求我公司將所屬架空線路改為電纜入地,并將工程所需資金支付給我公司,由我公司給施工單位和設備廠家。請問:對于這筆資金,我公司是否要求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府要求我們開具發票是否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取得的政府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政府不應要求貴公司開具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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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