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老師,在建項目轉讓交營業稅是按銷售不動產交納,是按差額交嗎,還是按銷售額交納?,我們以土地投資,應該是不交營業稅的,但國土局過戶時要稅票,不然不能過戶,他們認為土地過戶視同銷售,這對不,我們該怎么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本案中該公司冷鏈倉庫已經進入施工階段且尚未完工,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的規定,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業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上一環節是否已繳納營業稅,均應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的有關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同時,在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的管理上,應嚴格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該文件作被作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