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建筑業存在總分包的情況,在分包方給總包方開具了工程發票,總包方在給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后,總包方申報營業稅時能否就分包方已開發票金額相應的營業稅進行抵扣,進行差額納稅。在這方面相關的法律依據及實施細則和要求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司
發生應稅勞務的建筑安裝業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應稅勞務行為人為納稅義務人,總包人和分包人如果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他們分別是兩個納稅人,依據營業額申報納稅。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營業額申報納稅后開具分包發票,總包人按照總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申報納稅,經審核批準可以開具總包發票。
總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繳納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1年04月18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總包方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的,總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或個體戶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