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做風能開發的高技術企業,8月份收購了一家私人企業
發生了股權轉讓,有轉讓協議,其中就涉及到了被收購企業法人的股轉收入個稅征繳的問題。
這項業務發生在山東省那邊,在收購前7月30號對方做了經營地址的變更,即所屬的稅務局也變了,現在就這個個稅代扣代繳的問題一直在糾結著。
對方是在地方上的私人企業,當地經濟不發達,其中個稅金額較大,原則上個稅款繳到所屬稅局即可,但是變更前后的地稅局都在一個區下的不同區縣,雙方都了解這個事情,現在就是雙方都想爭取點稅源,即都要分點。我們因為這事咨詢了當地所屬稅局,對方已經把繳款專戶都發來了,稅局又同原法人確認這事,結果現在搞的原法人很郁悶,之前很多事都是走私人關系辦成的,現在他怕一下子全交到變更后的稅局當地影響不好(經濟較差,怕引起注意)。他現在是想先和變更前后的兩稅局協調好后在繳納。讓我們先不繳納,現在成了我們很為難了。
請問這樣的問題怎么解決,或者雙方兼顧到。因為后期都是一家企業。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