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在礦山籌建期打到礦石,然后賣掉,交增值稅和所得稅。現在增值稅沒問題,在所得稅方面稅務局要求按銷售價格征收,不扣除成本項目,認為我們成本都浸在待建工程里,以后攤銷。但是我們認為這樣不合理,不應該按銷售額交,至少應該核準利潤率,按照扣除利潤率之后的價格交。想問老師這樣對不?希望有相關法律條文提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局按銷售價格征收所得稅不合理。沒有針對這項業務的文件,請參考一下以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19號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