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向國外支付了一筆專利費,買了一項無形資產,付匯后8月份又向所在地國稅局繳納了所得稅,增值稅(合同注明稅費由我公司承擔),現在稅交完了,請問這幾筆稅費要怎么進行賬務處理啊?是直接增加到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中?還是計入所得稅費用科目和應交稅金中,另外增值稅是否右以進行抵扣?具體分錄如何做?到時如何攤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支付的上述稅費應當是由國外單位支付的,貴公司只是負責進行代扣代繳,因此上述稅費貴公司不能做為本公司的稅費進行稅前扣除,也不能計入到無形資產的帳面價值中,只能做為營業外支了進行列支,年末還要做納稅調增處理。貴公司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