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享受2免3減半,支付土地價款同時,支付“土地附著物價款”800萬(該800萬未包含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款中),后期國土局以“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將800萬返還,土地附著物價款800萬是否計入土地成本?土地附著物補償款800萬是否計入營業外收入交企業所得稅?相關依據文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12〕23號)規定:企業收到資本性財政性資金,列作國有實收資本或股本;企業收到費用性財政性資金,列作收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不征稅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2、費用性財政性資金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七、關于企業不征稅收入管理問題
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