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只有1人,將同市該股東投資的另一家公司吸收合并,會計按照財務規定,把被吸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做會計分錄并入公司,并入的報表項目有存貨、固定資產,債權債務等,其中存貨、固定資產被吸收公司沒有開具發票,也沒有中介的評估報告,稅務部門對并入資產的價值是否承認?正確處理方法是什么?應該如何補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機關對并入資產的價值不會承認,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請參考以下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