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有簽定一批采購電纜、變壓器、母線槽、高壓配電柜、支撐橋架等公用動力設備,關于公用動力設施的進項稅是否可抵扣判定不準,請幫忙確定這些公用動力設施是否可以抵扣,該如何界定,是否有相關的政策文件可參考,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目前判斷上述公用動力設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主要看這些設備是否用于不動產,如果是用于不動產內的配套設備或不動產的附屬設施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上述文件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