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現有一項促銷政策,即客人預存3000元送兩張免費房券。請問,一、客人實際入住消費時是公司繳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收到預存款時,因為酒店在客人入住才提供應稅勞務,并按實際消費金額向客人開具發票,這樣理解對嗎?二、酒店應納營業稅的計稅基數是多少?有財務人員認為兩張免費房券應視同銷售,因此酒店應按3600元繳納營業稅(假設房價為300元/間)。但是我認為贈送屬于商業折扣,房價應理解為降低至250元/間(類似買一送一),按客人當日入住數量乘以優惠房價向客人開具發票,實際計稅基數合計仍為3000元。是否正確。
望答復為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您的理解是正確的,預存房款先不確認收入,等客戶入住時才確認收入,開具發票。
2、用于兩張免費房券要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