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為藥品批發商貿型企業(一般納稅人),上海某醫藥物流公司為我公司運輸轉移一批藥品時,造成部分藥品破損,經協商,對方需單獨賠償我們破損藥品的貨款,我公司開具發票給他們,但對方公司以不在他們經營范圍內為由,拒絕接受我司開具的視同銷售類增值稅普票,讓我公司開具服務類發票,請問下我們能開具嗎?如果不能,還能開具什么類型的發票呢?或者有其它什么處理方式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的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向運輸公司取得的補償款應當不屬于價外收入范圍,應當屬于補償款做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不屬于發票事項,屬于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對方的賠款,不是你們的銷售收入,而是你們的損失補償,所以你們不應該按收入開發票給對方,而是按賠償所得開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統一收據給對方。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