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稅務登記變更等各項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我們現在承接的旅游業務發生的費用多數無法取得發票。這種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賬務處理。請問老師:①把這項業務發包出去可否,對承包方是否有資質要求,如承包方是本企業員工可否。②如果發包出去我們只交發包收入的稅金還有其他稅負嗎?③承包方涉稅的范圍是什么?④我們這種經營方法是否有涉稅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我國實行的是票據管理法,無發票的費用可以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入賬,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承包經營:承包人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為承包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