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稅2011年13號文及國稅2013年66號文均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請問:在重組過程中,我母公司以部分實物資產對子公司進行增資是否不征收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資產重組中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了嗎?如果符合一并轉讓則不征收增值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