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總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分公司暫為小規模納稅人,現以分公司名義簽訂了一份《配電、線路工程》,并以分公司辦理款項,能否出具證明以總公司名義接受對方的增值稅發票?以總公司收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能否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因為總分公司均為流轉稅納稅義務人,分公司可以接受法人委托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這是基本原則。違背這一原則,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或取得虛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