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公司2013年預估一項已完工投入使用但尚未結算的建設項目入賬,其中房產按照預估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2015年工程決算后,實際決算價值高于當年預估值。請問,因預估少計的折舊而多交的企業所得稅、少繳的房產稅,是否需要追述調整?文件依據是什么?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預估少計的折舊而多交的企業所得稅、少繳的房產稅,需要追述調整,貴公司建設項目投入使用至竣工決算已超過一年,這種情況建議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
《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蘇稅三〔87〕11號)的規定,納稅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驗收手續而已經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其房產價格尚未入賬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征稅。待工程驗收結算后,在按入賬后價格進行調整,并辦理稅款的退補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