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房地產企來的商鋪對外抵押擔保1500萬,因被擔保企業無法還貸款,銀行拍賣該房地產企業的商鋪鋪抵債,可能800萬被拍,該商鋪貸款時評估價1800萬,請問房地產企業該如何財稅處理??營業稅昨計價??按評估價還是拍賣價??土增昨處理??請附文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業稅按拍賣價為計稅基礎計算。土地增值稅請參照以下文件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20號
七、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