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下設公司有一家在民政局注冊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從事藝術品和創意產品的展覽、征集、收藏、整理、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交流、研發、推廣
話劇、音樂會、藝術展演、藝術沙龍、藝術展覽與推廣
請問一下這一業務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有那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四) 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上述的優惠政策,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