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煤礦前期的探勘費用,由于政策性因素,政府已經通知暫行停建,預計后期也無法開工,是否可以計入無形資產按年度攤銷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依據該規定,企業發生的探勘費可以計入無形資產的入帳價值中進行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