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為金融業,與重慶三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重慶三峽銀行創收53號E款機構理財計劃協議書”一份,約定理財資金投資運用方式:甲方授權乙方將其交付的理財資金全部委托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信達資產公司受托將資金投資于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新華信托.鋒威光伏項目貸款單一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向內蒙古鋒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發放項目貸款,以支付鋒威光伏太陽能電池用直位硅棒項目款。請問,我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營業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金融商品買賣業務需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2、投資購買國債、企業債券,持有期間及債券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資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屬于營業稅的“金融業”的征收范圍。
3、企業委托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收取的利息需繳納營業稅。若你公司的行為認定為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則涉及營業稅。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