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原有倉庫用貨車一臺,因其使用時間過長,現(xiàn)已不滿足日常需要,將其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在購進新的貨車時,新貨車銷售方4S店,依據(jù)地方政府報廢車回收政策,回收我司原有倉庫用舊貨車并發(fā)放補償款300元。 該倉庫用舊貨車于2006年購進,現(xiàn)已完成折舊,賬面僅剩少許殘值,且購進時,未抵扣進項增值稅;
現(xiàn)望得知,該“300元補償款”是否需要通過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形式繳納增值稅?如需繳納增值稅,應以多少的稅率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guī)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diào)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只能開普通發(fā)票,稅率為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