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為經營需要,會承辦一些大型論壇,(醫療)知識講座,行業年會。這些費用企業計入“銷售費用-會議費”。
但有些意見認為要并入“業務宣傳費”,受稅前列支比例限制。
請問兩者怎么區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會議費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文規定,具體明確了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其中第十一條關于會議費開支標準的規定,按會議類別對會議中房租費、伙食補助、其他費用及總額度進行了嚴格的限定,超標準或擴大范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貨物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及將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等發生的費用列入“業務宣傳費”科目核算。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