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機構能否開具發票給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非匯總納稅,分支機構為非法人,高層管理中層后勤人員勞務社保關系均在總機構,經營范圍為房地產代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如果是居民企業內部總分機構發生的管理費用,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所以無扣除限額標準。對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不得采用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以避免重復扣除。
總機構可以開具發票給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