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出售公司已經使用的車輛,根據2014年57號文規定,09年前購入的未抵扣的及2013年營改增前購入的為抵扣的按照3%開票,按照2%納稅?2013年營改增后購入的已抵扣增值稅的車輛出售,是否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方增值稅進項是否可以抵扣?銷售方到稅務局代開還是,自開,開票類型有沒有限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09年前購入的未抵扣的及2013年營改增前購入的為抵扣的按照3%開票,按照2%納稅,這個開的是普通發票不可以抵扣。
2013年營改增后購入的已抵扣增值稅的車輛出售,開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自己可以開具。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