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現在銀行貸款大都采取將基準利率上浮部分作為中間業務收入,故以提供融資顧問服務形式與企業另簽訂協議,請問企業能將銀行開具的融資顧問費發票在財務費用進行列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二條的規定,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因此,對于企業支付的融資顧問費,需要企業提供與銀行簽訂的協議等資料并對“融資顧問費”具體內容進行約定,只提供發票,無法證明其行為真實性,不得作為融資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