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教:
1.我公司聘請了外部機構的獨立董事,每年支付一定的費用,請問這個費用需要對方給我公司開票嗎?如果不開,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這個費用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還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董事會費?有沒有相應的政策法規?
2.公司召開董事會發生的那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相應的政策法規?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對方可以不開發票。如果不開,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2.這個費用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董事會費�!镀髽I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2000)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2006)關于“管理費用”科目皆一致規定,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差旅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成員津貼(包括獨立董事津貼)在“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科目核算開支。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管理費用包括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費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4.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在退休前兼職(或專職)其他公司的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在退休后再任職于其他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理由如下:(1)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貴公司聘請的外部機構的獨立董事”和中國證監會定義的“獨立董事”意義不是完全相同。中國證監會定義的“獨立董事”是個人,其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贝_實,貴公司外部機構的獨立董事在我國的實務中比較多。
上述第4、第5兩點答復,供參考。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