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單位自購原油進行加工生產出石腦油、渣油還有兩種自用油
石腦油和渣油對外銷售
兩種自用油用于繼續生產石油磺酸鹽
生產的自用油只是屬于原油加工中的一個餾分段產出的產品
現在國稅局說我們用的自用油要交消費稅
石油磺酸鹽屬于芳烴類產品
我看了一個文件說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產的芳烴是免稅的
但是沒有看到關于我們自用這塊的文件
我們原來在另外一個稅務局,那里一直說我們是不應該交的
現在轉到另外一個稅務局了,今年來檢查消費稅說我們那塊自用的應該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情況屬于應納消費稅行為,應按規定交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