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業,我的問題是:在我公司井田內范圍內,有一家采空區治理公司(政府批準),挖了我公司的煤并對外銷售繳納了增值稅。經多次協商,我公司以采空區治理項目承包給采空區治理公司,治理公司給我公司承包費:分三部分:一是按照開采儲量承擔部分采礦權價款;二是搬遷村民承擔部分搬遷費;3是承包收入。我公司按收到金額繳納了營業稅。經國稅稽查,要求我公司按承包儲量及當時市場價格補繳增值稅。我公司該如何?在政策方面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機關是依據以下文件要求貴公司繳納增值稅的,“按照開采儲量承擔部分采礦權價款”實質就是銷售煤炭。建議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補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