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開票內容兩項;(1)代收工資(2)代收勞務費————接收這樣票有稅務風險嗎?賬務如何處理,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按上述文件操作享受:
1、勞務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應將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
3、由勞務公司給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4、用工單位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入賬,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