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公司是商業零售企業,與一些供應商采取聯營的方式合作,商品由供應商管理,專柜員工雙重管理(員工工資由供應商支付,現場管理由我公司和供應商共同負責,雙方對員工招聘、辭退均擁有一票否決的權力)。為便于管理,我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必須在員工餐廳就餐,聯營員工餐費由供應商承擔,按成本價每月交給我公司。現稅務局認為聯營員工未與我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不屬于我公司員工,所以,我公司應針對收取的餐費繳納營業稅。
請問專家,稅務局這種說法對嗎?我公司如何避免繳稅?我公司是按成本收費,如果繳稅就賠了,這樣是不合理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確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一項內容。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同樣將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內容。同時,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特別指出,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并不是職工福利費核算內容,應當納工資總額管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如果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僅為本企業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則屬于單位內部行為,其功能重在服務而不在經營,不屬于提供了《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范疇,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支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的經費補貼取得內部資金往來單據列支即可。
在納稅人的判定方面,現行營業稅制與企業所得稅法人稅制的不同點在于,同一法人企業內部可能會有多個獨立的營業稅納稅人。如果內部職工食堂除了為本單位員工提供餐飲服務,還同時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餐飲服務,那么職工食堂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經營性機構,其收入是因提供了營業稅應稅勞務行為而取得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下,企業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應該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飲業發票。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稅務機關的觀點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