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1、我公司是生產企業,同時生產及維修(維修不一定是自己生產的),然后出口國外,這個是不是可以出口免抵退?
2、我公司同時兼有外貿業務,即銷售非自產產品,這種情況下,是否符合免退政策?
非常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之規定,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者委托出口的下述四類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外購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者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同時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的產品;
(二)外購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三)集團公司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生產的產品,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經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文件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享受免抵退政策。因為現有的出口文件沒有貴公司上述業務的具體規定,因此建議您再與公司所在地國稅機關確認一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