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出租一房屋,對方為政府機構管理委員會和我方簽訂合同,從財政撥款給管理委員會,但管委會不能直接付款給我們,由其下屬單位付款,我方開票給下屬單位,現在是管委會下屬單位只能出一補充協議,說明合同不一致原因,從稅收角度來看,我方風險都有哪些?該怎么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要求管委會下屬于單位出具補充協議要說明該下屬單位只是一個付款單位,合同主體還是原來的管委會,貴公司收取的租金是由下屬單位支付的。把這幾點說清楚就可以。上述的補充協議做為合同的附件訂在一起。然后公司給管委會開具發票,并按開票金額交納相關稅費就可以了。計得在雙方合同上粘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