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水電費由物管公司代收,但物管只提供收據。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公司,求關于電費分割相關稅法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不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對方的收款收據,發票復印件,水電費代收款協議作為入賬依據。
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必須合法、有效,發票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憑證,除發票以外,企業真實發生的各項費用,不需要取得發票的,如折舊、工資等費用可以憑自制憑證扣除。企業無法取得發票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和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真實發生費用的有效證明。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貴公司可以要求物管公司開發票給貴公司,因為他們收的是貴公司的水電費。如果物管公司營業執照沒有此營業范圍,他也開不了這種發票,可以要求他們去稅務局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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