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增加門禁和報警系統,對方包工包料,這屬于裝修還是屬于固定資產,這項業務屬于混合銷售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在建工程,完工后轉固定資產。
2、銷售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銷售自產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的勞務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發票。
2)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外購的貨物的行為,開具營業稅發票。
3)依據上述原則區分應如何取得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