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我們公司是藥品批發行業,廣告費年度準予稅前扣除數是不是銷售額的15%?
2、我們公司另一處的房屋被鑒定為危房,于2015年5月份開始實施加固工程,工程投入100萬,先還未完工,請問待完工后這100萬是不是要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上交房產稅呢?前期的危房檢測費是否也要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未加固前的原值假如是50萬,那等完工后總原值是不是50萬加上100萬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提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醫藥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此規定執行。
2、公司發生的100萬工程投入需要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中計算交納房產稅。
3、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并入到固定資產原值中,危房檢測費用應當不屬于固定資產必要費用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4、完工后固定資產入帳價值是原固定資產帳面價值+100萬元做為新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