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料加工(進口)會計處理,復出口銷售會計處理?
主要是關于稅金的會計處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與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核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計算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和應退稅額上限時,對免稅進口的保稅料件視同已征稅款計算模擬抵扣稅款。即:本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本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本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應退稅額上限=本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本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免稅進口料件的退稅率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準。
出口企業收到主管國稅機關《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后,依據注明的“不得抵扣稅額抵減額”(即:本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作如下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進料加工貿易出口(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B、進料加工方式效果計算:
A產品當年出口銷售收入(離岸價×外匯兌換率)170,000,000元,加工A產品進口材料成本(當年海關核銷免稅組成計稅價格)100,000,000元,當年應退稅額1,500,000元。
適用“免、抵、退”出口退稅政策,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A產品稅率17%、退稅率13%,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費率3%。
(1)銷售收入:170,000,000元
(2)銷售成本:150,000,000元,其中:進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國內材料成本:10,000,000元;國內其他成本:40,000,000元;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應交增值稅:-免、抵稅額=-〔(出口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退稅率-應退稅額〕=-〔(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銷售稅金及附加:-免、抵稅額×(7%+3%)=-760,000元
(5)利潤=(1)-(2)-(4)=20,760,000元
2.該業務采取來料加工方式
A、來料加工的核算
(1)合同約定進口料件不作價的,只核算工繳費,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外匯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來料加工
(2)合同約定進口料件作價的,核算進口原輔料款和工繳費,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外匯賬款(工繳費部分)
貸:主營業務收入——來料加工(原輔料款及加工費)
(3)外商投資企業轉加工收回復出口
a、銷售收入同(1)、(2)
b、進口料件外商不作價,在發出加工時作如下:
借:撥出來料——加工廠名(**來料)(只核算數量)
貸:外商來料——國外客戶名(**來料)(只核算數量)
憑加工企業加工費發票,支付工廠加工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來料加工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驗收入庫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代管物資——國外客戶名(加工成品名稱)(只核算數量)
貸:撥出來料——加工廠名(來料名稱)
c、進口料件外商要作價。在發出加工時,憑業務或儲運部門開具的蓋有“來料加工”戳記的出庫單,按原材料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來料加工廠
貸:原材料——國外客戶名(來料名)
加工廠交成品時,按合約價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規定的加工費,根據業務部門或儲運部門開具的蓋有“來料加工”戳記的入庫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國外客戶名(加工成品名)
貸:應收賬款——來料加工廠(按規定應耗用的原料成本)
應付賬款——來料加工廠(加工費,如外幣按入庫日匯率)
(4)對來料加工所耗用的國內進項稅金進行轉出
原則上按銷售比例分攤
借:主營業務成本——來料加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加工費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金不得抵扣計入成本,A產品當年來料加工費65,000,000元。
B、來料加工方式效果計算:
(1)銷售收入(來料加工費):65,000,000元
(2)銷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國內材料成本:10,000,000元;國內其他成本:40,000,000元;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應交增值稅:0元
(4)銷售稅金及附加:0元
(5)利潤=(1)-(2)-(4)=13,300,000元
3.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比較及選擇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一律實行“出口免稅”管理辦法,即進項稅額(包括進口料件和國產料件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最后生產加工環節不征稅,出口也不退稅(即只免不退)。進料加工貿易則不同,進料加工企業不但生產加工環節不征稅,而且使用的國產料件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可辦理出口退稅(即又免又退)。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的加工利潤計算如下:
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中,
A、進料加工:
銷售成本=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 ;銷售稅金及附加=-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
進料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
B、來料加工:
銷售成本=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金;銷售稅金及附加=0元,因而:
來料加工利潤=來料加工費-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
根據這兩個公式,對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進行比較、選擇:
一般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發生的“國內成本”相同,企業選用進料加工方式還是來料加工方式利潤大,只需比較進料加工的“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差額與“來料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大小,選擇差額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進料加工的“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差額(67,960,000元)>來料加工的“來料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63,300,000元),進料加工利潤(17,960,000元)>來料加工利潤(13,300,000元),該公司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本文所述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比較及選擇是在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規定基礎上進行的,實際上我國有的省市規定(如山東省地稅局)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要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這種規定下:
進料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
來料加工利潤=來料加工費-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