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繳納營業稅。這項規定中:1、企業集團有什么條件,需要辦理認定手續嗎?2、此業務必須通過財務公司完成才能免征嗎?企業之間直接轉款并收取利息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集團需要具有的具體條件稅法沒有規定,建議咨詢一下稅務機關,
2、此業務必須通過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完成才能免征。企業之間直接轉款并收取利息不能享受此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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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愿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并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3號
近接部分地區和單位反映,要求對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和銀行委托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等有關問題給予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